摘要
受制度设计取向和审查主体行动选择的影响,一般辩护人和被羁押者的通信在制度上和实际运行中受到限制,导致该通信制度呈现为虚置状态。一般辩护人制度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作为辩护律师制度的补充继续存在,基于控辩双方的权力/权利相对平衡的需求,应当推动该通信制度现实化。现实化的方式为:通过审查事由的具体化、审查期间、保障通信措施和审查法律责任的明晰化保障一般辩护人和被羁押者的通信权;同时,通过明晰一般辩护人和被羁押者之间的通信内容和法律责任规范通信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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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贵州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