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人民检察院依据部分鉴定意见提起公诉,原判生效后,又以一审中已经委托/在一审后作出的其他鉴定意见为新证据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再审后,结合抗诉指控的事实,原判未超过法定量刑幅度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前罪罚金刑已经执行,后罪数罪并罚时漏写前罪罚金刑,属技术性差错,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的,欠缺必要性,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