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国公司的进入给我国环境带来了难以弥补的损害或威胁。跨国公司基于法律义务、公平责任理论、社会责任理论,对此负有环境责任。但大量跨国公司怠于承担环境责任,其原因在于:从监管者的角度来看,立法上环保相应的赔偿标准比较低,并且较为笼统;执法上监管理念、能力不到位、监管情况复杂;司法上与环保相关的指导案例非常少,处罚数额也偏少。从跨国公司的角度来看,在华跨国公司基于成本-收益的经济学考量,怠于承担环境责任。从公众的角度来看,公众的参与度不高,难以给跨国公司形成舆论上的压迫。在华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规制路径在于:形成多元化多层次的监管体制。对外加强国际合作:包括加强与跨国公司母国的合作;利用国际投资协定对跨国公司进行规制;与高技术的跨国公司合作。对内将部门监管与公众监管结合:完善现行的环境法律体系;转变环境执法观念,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布指导性案例;信息公开,拓宽公众获取信息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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