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因城市建设需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海珠区海珠区教师新村和省蔗糖科研所用地各一部分地段范围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均须于2004年3月17日起至2005年3月17日止拆迁完毕,以腾出土地兴建商业金融业、商品住宅。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由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拆迁人)实施拆迁。二、上述地段内的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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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