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研究

作者:洪乾贺
来源: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 38(06): 71-78.
DOI:10.15926/j.cnki.hkdsk.2020.06.011

摘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复合法益,即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的结合。其中个人法益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能征表的公民个人利益,超个人法益是公民对于信息安全的信赖。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采用"识别说"作为认定标准;对"特定主体"的理解应当从法益保护的角度作扩大理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中的"部门规章"的理解应采取限缩解释的解释方法,与刑法的体系和内在逻辑保持一致。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