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理论与规范制度少有针对限制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重作行政行为或行政机关依职权重作的条件、程序、规则等方面的精细化研究和设计,难以有效抑止重作行政行为的随意性。为此,应严格限定重作的法定事由,拓宽申辩不得加重和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确立重作有利于相对人原则,限定法院判令重作的适用条件和附以必要的指示的限度,限定判令重作期间,增加撤销并责令不得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