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19年初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个税纳税人给予了大幅度的减税降负的优惠。不过,平时预交个税时,对工资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对于全年税前综合收入小于204000元的个人来说,导致无谓的退税,徒增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其次,对没有工资仅以劳务报酬或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低收入的个人来说,可能会大幅度的增加税收负担,这与本次个税立法的宗旨不相一致。因此,我们建议统一综合所得在年中预交个税时所适用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