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冲突和紧张关系,为调和这种矛盾冲突,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准确适用我国既有环境信息相关立法并对相关制度予以构建与完善:一是严格限制国家秘密的范围,防止国家秘密的恣意扩张解释;二是扩大环境信息申请主体范围,缩减有关申请理由的限制性规定;三是畅通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途径,尤其强化司法救济的功能效力;四是加快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统一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