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国卫医发[201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办)、中医药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财务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医疗保障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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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