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转由监察调查,由此形成了监察调查-审查起诉追诉模式。因此,需要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管辖进行精准衔接来完成案件的移送。然而,以“人”为中心的监察调查管辖与以“案”为中心的刑事审查起诉管辖存在的差异,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设置理念的差异,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分离,这些因素导致了两者在衔接过程中存在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方面的不协调。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管辖衔接的完善路径应当通过四个方面来实现,一是通过内部协调和预先移送化解级别管辖衔接冲突,二是通过“分级管理为原则、辅助以协商解决”弥合地域管辖衔接壁垒,三是通过沟通协商机制与统一规范促进指定管辖衔接,四是通过合理适用移送机制保障移送管辖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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