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司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制度重点不在于其对外代表表征及后果归属,而是法定代表人的地位,涉及与董事会的关系、选任、内部权力分配、监督制衡与责任等。整体来看,《公司法(修订草案)》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对作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与作为担当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区分,有利于法律上厘清作为担当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代理性质,使公司可以合理地对其予以限制,淡化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性,强化监督与责任。但在诸如法定代表人的选任、报告、违法与不当行为制止等制度上,无论从立法还是解释角度,均需要并可以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与股东对于法定代表人的监督制约机制,将法定代表人制度体系化于公司治理结构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