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鉴和平学成果,可将"和平"引入法伦理视阈,这里的和平意指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非害共生状态。和平理念在法律意识中经过"个体法意识、群体法意识、整体法意识"三个环节,从分散走向集中;在法律规范领域表征为"纵向和平、横向和平和交叉和平"三种逻辑类型;在司法实践领域,则体现为以智慧和良知解决争议。将和平作为法伦理的基础理念予以重视,对于"德法共治"具有重要价值,既有助于化解法律纠纷,维护法律秩序,也有助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理念,提升现实世界的"伦理精神",促进整体至善与个体至善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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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