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明确了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辩权并予以制度化,这对强化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推进行政法治意义重大。然而,在学理上仍未厘定申辩权的性质以及与抗辩权存在的区别、裁量基准以及禁止申辩不利变更等问题。申辩权在性质上属于抗辩权,是一项实体权利,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申辩权制度的细化、程序化、救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