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晋市监发〔2022〕103号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省检验检测中心,省盐务中心,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山西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备份样品处置规定(试行)》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遵照执行,请各市局参照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