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社会中,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使得该类侵权行为成为社会中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之一。加之我国立法方面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关于无名氏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不够完备,使得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当前法律规定下的授权和维权面临着授权依据不明、维权力不从心的尴尬局面。因此导致实践中出现多个部门纷纷主张自己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对于他们是否享有请求权尚存在较大争议,或是因为缺乏学理上的支持,或是缺乏法律的授权。本文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明确赋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治基金原告资格,是解决无名氏死亡赔偿金问题最必要也是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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