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类犯罪独具特点,其罪过形式在刑法立法、刑法理论和刑事实务上形成了故意的通说。然而,罪过二因素理论对包庇类犯罪罪过形式的分析进退失据,包庇类犯罪的认识内容是“明知‘他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其主观意志也不符合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意志倾向。而罪过三因素理论的分析则合情入理,包庇罪过是认识到所包庇的违法犯罪行为必然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对所包庇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意志倾向是有所希望,对所包庇的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持乐见其成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