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袭警罪独立成罪后,司法实践中对袭警罪中“暴力”的认定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界定。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应将袭警罪的“暴力”限定为攻击型暴力,暴力行为必须作用于警察的人身,需具备主动攻击性,应排除消极躲避型暴力、对物攻击型暴力。“暴力”在程度上应造成职务难以或不能履行的具体危险,且具备轻微伤以上伤害结果。从职务执行一体化的角度分析,“暴力”的对象应包括与民警共同执法的辅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