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粤环发[2019]7号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第二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要求,经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厅决定废止以下3件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