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配套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出台,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对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具有构建免责条款的诉求。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错不罚制度。修订《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应当落实免责条款,既要回应相对人的诉求,也要与新修订《药品管理法》、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相衔接,明确依法予以免责的适用要件,包括适用主体、主观过错、具体情形以及危害后果4个方面,以解决药品行政执法免责情形认定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