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调查权的重组产生了司法的空间距离,并形成了监察与司法衔接过程中的司法张力。但司法理念并未“疏离”,监察制度的运行实然是价值理念的回归和社会伦理的要求。形成司法张力的直接原因是立法衔接上的技术冲突,深层原因是衔接过程中的伦理冲突。要化解监察与司法的衔接难题,应先厘清职务犯罪调查权的权力属性,其并非“主动”或“克制”的排他性选择,而是从“主动”到“克制”的权力发展向度。职务犯罪调查权的发展路径,应采取司法的“监察化”与监察的“司法化”双重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