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职业禁止的法律性质需要进一步明确。从刑法的条文设置与用语上看,职业禁止不是刑罚处罚措施。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承认保安处分的存在,而且职业禁止本身也与保安处分的基本特征相异,因此也不宜认为其具有保安处分的属性。将职业禁止定性为非刑罚处罚措施既符合刑法条文之间的位置关系,又与我国刑罚处罚措施与非刑罚处罚措施二分的刑事制裁体系相契合。况且,职业禁止在适用理据与适用目的上也与非刑罚处罚措施具有一致性。职业禁止与《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不是同一类型,其不以对行为人免除刑罚处罚为适用前提,所以学界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批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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