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黔府办函[201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