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医保发〔2023〕12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现就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增1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由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成本测算结果、与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相近的项目比价关系以及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试行价格,并按程序向市医保局备案。二、动态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35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详见附件2)。其中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