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渎职罪客观行为依存于特定的公职行为。公务职责是渎职罪犯罪构成体系的核心概念,其来源使渎职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双重违法性,其责任判断的法律依据延及刑法之外的相关规范。同时,渎职行为的公职依附性使其区别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发案实际的现实复杂性使得难以用作为或不作为等理论概念来形式地划分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这两种基本渎职行为。根据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各自的典型特征,可以以行为主体对违背职责的行为是否有意为之来界定二者。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