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对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制不清晰,需要明确保理人可以通过违约、缔约过失和侵权的形式要求债权人承担责任,在保理合同缔约过程中债务人存在过错的,保理人可对其进行追偿。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况下,保理人可对债务人进行追责,其请求权的基础来源于保理合同相对性的扩张。此时保理人可以依据保理合同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民法典》第763条规定,在保理人明知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阻却保理合同相对性的扩张来对抗保理人的追责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