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精神障碍乘客在民航运输过程中肇事肇祸威胁航空安全的事件近年来屡有发生,其失控行为存在威胁航空器及机载人员安全的风险。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精神障碍患者有权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其享有乘机自由权。航空承运人在运输合同订立阶段负有全面告知义务、在合同履行阶段负有保障乘客安全的责任。为保障公共安全,对精神障碍患者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可采取必要的限制,并由航空承运人最终决定是否承运。通过构建国家和民航系统两级精神障碍乘客信息共享机制、完善机场公安机关重点乘客信息跟踪机制,可以加强航空企业工作人员识别和处置异常行为的能力,帮助航空承运人识别疾病乘客、决定是否承运、履行注意和帮扶义务。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