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上市公司资产收购行为涉及特殊的商事合同交易秩序,合同诈骗罪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特定经济秩序法益的维护是我国现行刑法对此类领域秩序进行保障的最后手段。影响该手段发挥作用的是复杂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行政监管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阻挡着司法实践对此类行为犯罪本质的探索进程。在目前法律体制下,应拨开浮云,从对犯罪本质的理解做出朴素的价值判断,对受害人施以刑事救济。但仍希望在我国民商合一的立法活动中,考虑对于这一特殊的商事行为主体规定对相关利益的社会公众承担公众责任,以此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一般民事准则,完善民商事立法和刑法的保利利益的衔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