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重混创作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条件,却也带来了关于其著作权保护的难题。重混作品创作者与原作作者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方面存在冲突,重混创作者亦可能对公众利益、社会秩序、自身声誉和信誉造成侵害。重混创作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其著作权属性,即明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并明确其与原作的区分度。鉴于此,应明确界定重混创作的内涵及其客体地位,增定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许可制度,丰富、扩展及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显明重混创作的侵权判定标准。对以营利为目的重混创作,在规制中注意保护原作作者权益;法律规范外,探索采用知识共享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