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增设加强了针对未成年女性的保护、完善了刑法体系、回应了社会关切。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女性的性自主权,增设本罪的目的在于弥补传统强奸罪认定过程中的漏洞,实现“特定性犯罪去手段化”。本罪的认定应着眼于由不平等关系所产生的“心理强制”,但是不能简单将不平等关系与侵犯性自主权画等号。“发生性关系”需要具体考察未成年女性的真实意愿,行为方式不限于狭义的性交行为。行为人对未成年女性精神上的支配或影响是“双方实质上处于特殊关系”的核心要素。本罪与强奸罪属于对立关系,对于“情节恶劣”的判断应考虑奸淫行为所导致的身体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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