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可谓民事诉讼经验法则之所在。经验法则的内涵较为抽象,为使法官在经验法则的运用中,有较为具体的标准,应对经验法则进行类型划分。根据盖然性高低,可将经验法则分为自然律/生活律、经验原则、简单经验法则和纯粹偏见。不同类型的经验法则所对应的机能亦不同,自然律/生活律、经验原则具有限制法官心证的效力;经验原则亦能够成为表见证明的大前提;简单经验法则为间接证明的大前提。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对经验法则的证明,法官对经验法则的说明,判决文书对经验法则的阐释,均对经验法则的规范适用产生积极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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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