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安全罪的内容做了进一步规制,但仍有可改进之处。罪名存在主体范围过小、过失行为不处罚、忽视不作为规制、刑罚配置不科学的缺失,因此应扩大主体范围,制定过失食品犯罪,将不作为纳入食品安全罪,增加管制刑,进一步规范罚金的适用。

  • 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