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3月11日闭幕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地方组织法是关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是宪法关于地方政权建设规定的立法实施,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地方组织法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此后,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和2015年先后作了5次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