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引起了学界对于行政协议界定标准的关注和争论。研究行政协议的边界,对于消除对行政协议扩张的担忧、建立行政协议纠纷解决特殊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协议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借鉴。行政协议的识别标准可以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主体上的特定性;二是目的上的公益性;三是缔结过程的法定性;四是行政主体的特权性。

  •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