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权代持中,显名股东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变相占有公司财物,进而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此类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民商事、行政手段无法对其有效规制的情况下,有必要让刑事手段介入,但前提是坚守罪刑法定原则,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在现行的刑法中,背信类犯罪无法适用于非国有、非上市公司,民营经济需要刑事法的平等保护。民事重外观,刑事看实质,刑事实质可以穿透民商事外观,刑民认定虽表面冲突但实质统一。因此,从刑事实质角度看,显名股东利用经营管理公司之便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对此类行为的刑事认定无需以民事和行政认定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