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思考

作者: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来源:人民司法, 2021, (16): 82-84.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1.16.016

摘要

<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明确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由行为人承担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没有给出有别于环境污染侵权诉讼的特殊安排,司法实践中则直接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但环境污染案件案情复杂、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难度众所周知,关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立法分配等问题一直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