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体育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体育法》修订的重要内容,加强体育社会组织立法工作,应当首先明确其法人地位。目前,体育社会组织法人地位的法律规定不明晰,理论上也存在较多争议。体育社会组织法人地位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基于《民法总则》明晰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法人类型;制定《社会组织法》,构建社会组织的法人制度,为完善体育社会组织的法人地位奠定基础;修订《体育法》,将第五章"体育社会团体"改为"体育社会组织",明确体育社会组织是非营利法人,其中体育社会团体是公益法人或者中间法人;体育基金会和体育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公益法人、捐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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