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劳动者是恶意欠薪的主要受害群体之一,但尚未受到刑法足够关注和保护。以刑事化手段处理海上劳动关系中的欠薪争议,实质是以刑事制裁促使船东及船员服务机构服从行政管理秩序,主动履行私法下的付酬义务,是对劳动行政法及海商法下船员欠薪救济机制的重要补充,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3个部门法间的互动协调。适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时必须将"船员劳务合同"做类型化区分,厘清不同用工结构下的支付义务主体;并根据海上劳动的特性准确界定"劳动报酬"范围。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开展海上劳动监督执法的专业优势,应有权责令支付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通过船舶强制拍卖清偿劳动报酬不是主动支付行为,不应影响对船东定罪量刑;但其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与船员达成调解协议等主动履行债务行为可被认定为从宽量刑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