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物联网和云计算的协同发力,点燃了大数据发展的新引擎。而制约大数据健康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数据安全问题。大数据时代应该把关注重点转向对个人信息数据处理的过程性程序规制,充分发挥程序性规定的相关功能,将对个人信息数据处理的规制从事前的“同意”和事后的救济转向全过程的程序性规制。基于此,应该从“公开与商谈”“参与与合作”“平等与共识”等方面阐释个人信息数据处理程序性规制的核心要义,并在个人信息数据处理过程中形塑多元主体的程序性思维、凸显说明理由的程序功能、完善信息数据处理的全过程程序规则及程序配套机制等,以为个人信息数据处理构筑程序性“安全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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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