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第二审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方式、时限、职责及后果等规定并不完善,对实践操作缺乏明确指引。第二审检察机关是否有必要补充收集证据,理论和实务界不乏质疑之声。考虑到应当使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及提高司法效率的价值追求与公民个人自由保障的价值追求处于合乎情理的平衡状态,第二审检察机关有必要适当地开展补充收集证据工作。立法上,应基于第二审检察机关补充收集证据制度的正当性,不断改进完善其具体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