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百多年前,美国法学家卫斯理·霍菲尔德提出了一套独创性的权利分析体系。他认为,权利这一概念是模糊的。具体而观,它至少有4种不同的含义或理解:请求权(claim-right)、自由权(liberty)、变动权(power)和豁免权(immunity)。霍菲尔德的权利分析体系不仅得到了英美法理学界的关注,更引起了民商法学者的重视。在充分理解霍菲尔德体系各个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对它进行更为精微、细致的讨论。这就需要以一些通常为我国学界忽略的经典问题为切入,对霍菲尔德体系进行重新思考,从而深化我们对它的研究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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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高等研究院; 重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