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标准化法》对"标准化"的定义明确了标准化活动的3个层次:标准的制定、标准的实施以及标准的监督,体现了标准化作为现代质量治理的重要一环,其所追求的"最佳秩序"开始转向提升实施侧需求的转变趋势。我国推荐性标准外延复杂,实施场景二元化,这就会导致推荐性标准在实施中会产生信息碎片化、动机内在冲突、条块分割化的制度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推荐性标准实施的法治化建设中树立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的理念,通过建立立体化标准实施推广机制、绩效化标准实施评价机制、开放化标准实施参与机制来推进推荐性标准实施的法治化建设,进而提升质量法治的整体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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