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私募股权基金由于其自身具备的特性,从产生之初就游离在监管之外。但近年来私募基金的迅猛发展和其对资本市场的巨大影响,及其自身出现的一些状况,使得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纳入到各国的监管视线下。私募股权基金在我国的地位未定性,加之迅速发展使其出现一些不利于金融稳定的问题,对其监管成为必要。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在监管时不能仅依靠对国外监管经验的借鉴,还要立足于本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状态,在保证其灵活性的基础上采取适度的监管,对其的监管应该秉承我国金融监管的理念,在促进金融安全、公平和效率的基础上,采用适合我国的监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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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