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真正焦点在于刑法解释界限的宽严问题,而这主要体现在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区分问题中。根据概念的内在结构,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根本区别在于,扩张解释的涵摄对象是解释对象的中立选项,类推适用的涵摄对象是解释对象的否定选项。区分扩张解释与类推适用应遵循三个步骤:首先,明确解释对象与涵摄对象;其次,分析解释对象所具备的现实功能要素;最后,判断涵摄对象是否具备解释对象的现实功能要素。概念的现实功能要素是概念的内在规定性,是判断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客观指标。当涵摄对象具备解释对象的现实功能要素时,其为解释对象的中立选项,该解释为扩张解释;反之,则为类推适用。即便某解释属于扩张解释,仍须接受规范目的的检验,不能将不应予以采纳的扩张解释错误地当作类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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