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规制创新工具,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实现了从事前控制到事中事后监管、从高权规制到合作治理、从传统规制到新型规制模式的变迁,其契合信用规制的工具属性,意在通过信用承诺、信用分类监管、信用联合奖惩机制间的有效联动,实现义务主体的规制遵从。目前,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信用规制功能的发挥面临合法性缺失、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对此,应当从推进实施依据的法治化、确保成本收益的均衡化、促进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设计和运用的规范化等方面完善信用规制的合法性,从拓展信用信息来源、加强信用技术平台建设、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提升信用规制的有效性。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