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公司法虽对人格否认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对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却长久地停留在司法试验阶段而未付诸立法。公司法应将关联公司纳入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制范畴,在厘清现阶段法律适用逻辑的基础上,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进行条文设计,在附则中明确关联公司较之于独立公司之内涵,通过司法解释对关联公司的类型、行为模式予以适度补充。同时,始终遵循关联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严格受控,谨慎地划定其适用场域,避免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人的权利被反向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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