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港澳回归以来,以内地法域为整体与港澳之间签订的多项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构成粤港澳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的制度基础。但是内港澳民商事司法协助存在制度实施进程缓慢、民商事司法协助范围局限、民商事司法协助方式相对保守以及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构建碎片化的问题,影响了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制度的运作效果,也与粤港澳大湾区一体化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5条和《澳门基本法》第93条,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可以由多元主体采用多种模式在多个领域推进司法联系与相互协助,为粤港澳大湾区加强民商事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未来粤港澳大湾区可以探索推进民商事司法协助模式的多样化,完善和拓展民商事司法协助内容,创新民商事司法协助方式并打造大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中心,以推进民商事司法协助的高效化、常态化和制度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