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宅基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离的权利框架下,宅基地所有权和其他物的所有权涵义并不完全一致,宅基地所有权有着强烈的行政管理的色彩。但鉴于私法侧重于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三权分置应当在"所有权——使用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进行权利构架改造,使得资格权和使用权紧密联系,确保资格权保障农户的生存;资格权和使用权的相对独立,为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消除身份属性不能转移的忧虑。应当明显增强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属性,通过出租、转让、退回集体等多元途径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