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研究以我国法律条款对真实性的定义和要求为依托,分析其与国内文件档案界对真实性一词理解的异同,同时与加拿大做相关的比较。研究发现,我国文件档案界对真实性的使用既和我国法律中的证据条款不同,又和加拿大证据法中的"真实性(Authenticity)"一词相异。研究发现,概念严谨性的不足和体系的缺乏是我国法律界和文件档案界都面临的一个问题,现有的证据条款对真实性判定的要求严格但对判定的具体途径却三缄其口。研究认为,文件档案界应在完善自身概念体系的基础上加入电子证据真实性概念及其判定途径的讨论,以自身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促进电子证据立法的系统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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