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对环境法益独特性的承认为基础,现实的犯罪化需求推动刑法对环境污染的全面规制。刑法应当积极承担起防范和约束环境风险的任务。具体而言,在刑法立法层面,秉持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法益观,实现从实害犯立法模式向危险犯模式的转型;在刑法解释与司法运用层面,以保护具有独特性的环境法益为导向,综合、全面地对犯罪事实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