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确认亲子关系诉讼泛指请求判决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实践中包括婚生子女否认、非婚生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否认、婚生子女确认等诉讼类型。就这几类诉讼的原告资格如何认定,现今的实务处理混沌不明;将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笼统视为确认之诉的理论误解,为厘清解题的思路增添了障碍。严格依程序法理,婚生子女否认与非婚生子女认领诉讼属于形成之诉,其原告资格本应由法律作出封闭式的规定,在规范空白的当下,应基于形成之诉的逻辑并结合我国实际来探讨个别主体的适格性。至于非婚生子女否认、婚生子女确认等确认之诉,其原告资格并非由规范预先限定,而应交由法院以确认利益为标准具体审查之。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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